苏先生称:我的银行卡被澳门盗刷消费46万元,银行是否应该赔偿?

2023年 1月 31日 518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苏先生称:我在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之后便一直正常使用。忽然有一天,我收到银行的网银信息,称我通过POS机支出467979.55元,余额为55元。我查觉到银行卡被盗刷,立即通过手机银行挂失。随后,在附近的ATM机查询,确认卡内余额确实为55元。

第二天一大早,我向公安局以存款被盗刷为由报案,公安局介入后,发现银行卡的交易场所为“澳门文森特珠宝钟表行”。我认为,银行卡内的存款被异地盗刷,是伪卡交易所致,而且,原始真卡至今仍在自己手中,因此,这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外在表现和违约事由。作为发卡行,银行自己都不知道客户信息和密码如何泄露,足见其银行卡系统识别能力和防范复制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技术缺陷。我要求银行索赔467979.55元。

我去找银行理论,银行说,银行卡被盗刷与自己无关。首先,原始真卡的信息及密码是如何泄露的没有查清,在真卡信息泄露途径不明的情况下,没有密码不能刷卡消费,密码完全掌握在我的手中,因此,不可能是银行泄露。

解答:
你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始真卡的信息及密码是如何泄露的没有查清,在真卡信息泄露途径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你有错。银行作为相对方,其辩述不可信。

银行作为储蓄凭证发证机构,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你持有的真银行卡并没有在澳门进行交易,而交易凭条上的签名,明显非本人所签。所涉交易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伪卡交易。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你要求银行赔偿467979.55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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