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费时,是否可以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

2022年 12月 31日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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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本人未收到验证消息,1600元有线电视消费被扣走

周某于2021年7月8日收到其银行卡在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消费1600元的短信通知,但该笔消费并没有以其授权、签字、人脸识别等方式验证就直接扣费,周某将此情况反映至其账户的开户银行,银行未予以直接处理而是建议其联系商户处理。周某对此感到不满,遂拨打热线电话投诉。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转办至该银行,要求该银行核实情况,妥善处理。据该银行核实,周某投诉的业务为银行的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该笔业务涉及的三方包括某电子结算中心(代收机构)、A公司(签约商户)以及周某的支付账户开户行。代收机构与A公司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根据特约商户协议某电子结算中心作为A公司的代收机构,依据A公司的代扣指令,核验客户周某与A公司代扣协议的有效性后向付款银行发起代扣;某电子结算中心向付款银行发起代扣指令时,付款银行根据某电子结算中心的代收协议有效性核验结果,对客户周某账户验证无误后进行扣款处理。

据了解,A公司接到周某的用户申请后,安排工作人员提供有线电视网络上门安装服务,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说明由用户提供银行账户并委托A公司进行相关代扣服务。A公司上门安装期间周某的妻子向工作人员提供了周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由A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周某妻子提供的信息与用户申请人信息一致),因此产生了该笔代扣费用。后该银行协调某电子结算中心和A公司对周某诉求进行沟通处理,经协调,周某称无须拆机和退款,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

本案例中,有三个涉嫌违法的主体。一是诈骗分子通过非法取得个人网购数据获取受害人信任并骗取其银行卡信息,以退款之名行冒名贷款之实,损害受害人正当权益。二是网购平台涉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如果商家与诈骗分子勾结,对个人数据进行买卖并从中获利,则二者均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三是网贷机构操作不规范,仅在贷款人输入身份证号码、短信验证码后即可审批放贷,未进行人脸验证等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的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提请付款人开户机构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

本案例中,某电子结算中心根据与A公司的特约商户协议,向周某的开户行发送支付指令,提请开户行扣划周某的账户资金,在资金扣划前A公司与周某签订了委托代扣协议(即用户协议),因此该笔资金扣划已经取得了周某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例中,周某代扣的银行账户是由其妻子提供的,而购买有线电视网络的行为显然属于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需的消费,那么,周某妻子在提供代扣的银行账户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另一方的名义或者双方的名义为之。因此,相对人A公司有理由相信周某妻子具有代为提供扣款账户的权利,该代为提供扣款账户的行为是有效的。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全面履行业务授权审核

金融机构代收付业务的中间流程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使得金融消费者在认知与获取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特约商户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测,全面履行业务授权审核,完善业务规则,而且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理念,从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正确引导金融消费者,尽可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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